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7 08:49:22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保密法》 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资料, 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有专人管理, 专人负责。
第三条 凡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要妥善保管, 严防丢失。
第四条 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带出机关, 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 并有专人保管。
第五条 各部门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 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杀毒。并指定专人定期对其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以加强防护措施。
第六条 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 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 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 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以防泄密。
第七条 涉密网络计算机由专人使用, 并设置密码, 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及其他外部网络系统。
第八条 对数据库等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 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备份介质可用光盘 硬盘等方式,要妥善保存。
第九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要将有关资料、 档案、软件移交有关人员, 调离后对应该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 各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 内部资料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条 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国家安全、 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 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 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 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 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涉密计算机维修、 更换、 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计算机的维修、 更换、 报废保密管理,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 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 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 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 对维修人员、 维修对象、 维修内容、 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 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局领导批准, 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由信息股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局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