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2 21:46:00
一人从临时停放的货车上突然跳下来,正好撞到旁边正在行驶的电动车,之后电动车又撞上了路过的小轿车。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那么,对于这起因人跳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结后有了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的一天,刘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某双向两车道路段行驶,胡某突然从其临时停放在路边的厢式货车车尾跳下,导致刘某与胡某发生碰撞并倒地,该电动车车身又与沿该路段相反方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小轿车由李某驾驶)。事故最后造成刘某、胡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且未观察道路情况从车厢后方跳下,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胡某正在执行A公司工作任务,货车登记所有人为A公司,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刘某因此次事故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刘某遂将李某、胡某、A公司、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相应赔偿。
甲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胡某的跳跃行为是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刘某与被保险机动车车辆本身并未发生碰撞,其受伤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本身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定性准确,能客观反映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依据认定书,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李某无责任。因胡某系在执行A公司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规定,应由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两辆案涉车辆均在保险期限内,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胡某驾驶的机动车违法停车,胡某跳下车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车过程中的下车行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甲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刘某予以赔偿。
关于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故乙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刘某予以赔偿。
关于A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甲、乙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甲、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刘某予以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A公司予以赔偿。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交通事故包括运动和静止两种状态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并非以车辆正在运行中为必要条件,停驶状态并未改变车辆的性质,停驶状态下发生的伤亡事故亦属于交通事故。
本案中,胡某驾驶的涉案车辆违法停车,胡某跳下车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车过程中的下车行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甲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予以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在路边停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停放在允许区域,并在下车前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在行车过程中,如遇到视线遮挡路段,务必减速慢行,观察清楚后再通过,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 张宇